我国作为处于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国家,整个国家政策、制度与社会机制尚处于不完善或者尚未建立阶段。未来进一步完善或者改革现有政策、制度与机制以及建立新的政策、制度与机制是我们正在进行或者即将进行的任务。完善或者改革现有政策、制度与机制以及建立新的政策、制度与机制应当基于以下原则:一、有利于加强对于社会的管理;二、有利于遏制社会腐败与强权;三、有利于人民生活以及安全保障;四、有利于减少政府管理成本,促进社会和谐。基于以上几点,本人认为我国应当实行以下政策,建立以下国家制度与社会机制。
一、对于以往私生以及因为计划生育所引发的黑户口予以大赦,国家不再追究他们的责任,也不应当予以处罚。因为人口已经降生成为事实,国家不应该把他们排除在管理之外。只有大赦,免除处罚,这些黑户口人口才会主动去登记。这样一来有利于摸清全国真正的人口数量,有利于对于全社会人口进行管理与协调。由于我国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尚未改变。因此,建议对于今后违反计划生育超生的人口,只能在超生五年之内予以处罚。过了五年之后,没有发现并没有处罚的超生人口应当赦免处罚。这样要求国家每隔五年进行一次大赦,赦免对于超生已经五年的黑户口人口,使之能够主动登记,纳入国家统一管理范围。对于黑户口人口登记应当其亲生父母亲自带领,在医学证明之后,根据其父母之一的所在地予以登记入册。
二、建立全国每个人口统一、详细的电子档案,对于每个人的生物指纹、相貌、健康、收入、住房、纳税、财产以及子女等信息都统一记录。每隔五到十年进行更新。同时,国家能够及时记录的都予以记录,如纳税信息都成为日常工作。国家不能及时记录的,由个人以及家庭自己主动申报。每年国家抽查一部分,特别是抽查资产超过100万的个人以及家庭。每个人必须如实填写个人的收入与财产获得渠道与大致时间。大致计算每年收入多少,花费多少,结余多少。收入与财产可以允许个人填写存在一定误差。如个人年收入允许误差在20%之内,数额不少过10万元。资产误差不得超过20万元。这样使每个人的收入、财产纳入国家监督范围,对于灰色收入可以再一定程度上予以制止。对于超出误差,而且无法说清来源的财产被视为非法所得,国家可以予以没收。同时,信息联网,国家公安等部门可以随时查看其中一些信息。不过,要用严厉保密法约束公安等可以查看居民信息之后不得泄密。
三、立法规定任何人(18岁以后)在全国城市中只能有一套住房。无论此人拥有住房在哪个城市,每个人在城市只能有一套住房。要在大城市买房,就必须放弃原来小城市的住房。要买新的城市住房就必须放弃旧的城市住房。家庭总拥有的住房面积超过国家规定的人均居住面积,国家征收一定的过分占有税。这样的目的为了防止个人过多拥有住房,搞租赁或者房地产投机。因为很多城市拥有多套住房的人往往依靠房租不劳而获,严重阻碍了个人进取的积极性,也导致了房屋资源分配不公以及抬高房价。国家每年继续建设经济适用房,所有中低收入者(18岁以上)一生只有一次购买机会。对房地产商的未开工土地征税,对其超过一年的闲置房屋征税。这样就能确保房价合理,房屋资源得到合理分配,人人有其居。
四、把全国人口依据每人的月收入统一划分五到十个层次,这里不必考虑地方差异。如,超高收入者(月收入2万以上),高收入者(月收入1万到2万),较高收入者(月收入5000到1万),中等收入者(月收入3000到5000),中下收入者(月收入2000到3000),较低收入者(月收入1000到2000),低收入者(月收入500到1000),绝对低收入者(月收入500以下)等8个层次。同时,以个人、家庭资产(含固定资产以及流动资产的总资产)分成五到十个层次,如超高收入者(个人、家庭资产100万以上),高收入者(个人、家庭资产50到100万,较高收入者(个人、家庭资产30到50万),中等收入者(个人、家庭资产20万到30万),中下收入者(个人、家庭资产10到20万),较低收入者(个人、家庭资产7万到10万),低收入者(个人、家庭资产2万到7万),绝对低收入者(个人、家庭资产2万以下)。当一个人按照两个标准划分属于不同的层次,有个高有个低,一律按照最低的层次算。这样划分之后,国企每年向国家上缴的暴利税以及利息就可以依照这个层次进行再分配。超高收入者、高收入者、较高收入者、中等收入者不在分配之列。对于收入中等以下的层次才能获得国家再次分配的现金。这个月收入按照个人平均收入算,对于子女众多的家庭其子女属于国家计划生育内的,可以把子女计算在内来计算个人月收入;对于超出计划生育的家庭,超生子女不计算在家庭人数之内来计算个人平均收入。
五,对于每个人低收入者个人从出生开始就发给一张银行卡,每年国家直接分给的国企利润都打入其中,并允许他们透支一倍。透支一倍后,下年打入的先还透支的,还完透支还可以继续透支。从而以国家国企利润保证中低收入者的消费信用。这样就有利的保证了国家消费的强劲有力与促进全民生活的改善。
六、全国任何人正常死亡,必须在人死亡后一个月内向民政部门报告。逾期不报告的以杀人嫌疑立案调查。不存在杀人事实,也要对于逾期不报予以处罚,罚款3万,并以逾期每超过一月加罚5千。非正常死亡的人口,必须立案在最多两年内侦破。超过2年不能侦破,负责侦破的公安局局长等主要负责人自动引咎辞职。地方能力有限的案件必须及时上交上级,上级公安机关接手之后也必须在2年内必须破案。每个人的非正常死亡必须有明确的说法。这样有利于对于公安机关施加压力,遏制杀人事件发生,为人民安全提供保障。同时,随时知道社会每个人的状况,有利于国家对于每个人进行跟踪式管理,不至于对于每个人的生死不闻不问。
七、对于高收入者以及资产在100万以上人群进行特别的监视。自古富豪欺压百姓。自古富豪多有不法。对于这些富豪进行及时的监督与监视,随时打击不法富豪,抑制富豪为非作歹,鱼肉百姓。加强对于富豪的黑社会性质调查,严厉打击黑社会以及黑社会洗钱等活动。由于富人是少数,全国百万富翁也就1000万左右,分属众多的地方。因此,国家专门针对他们进行监视不仅可行,而且比较好把握。国家应当设立法律,一旦富豪为非作歹,首先就要没收财产或者高额处罚,然后才是判刑。从经济与人身双重处罚,严厉打击强横不法富豪与黑社会。
八、国家立法规定,任何医院不得以病人无钱拒绝给人看病。任何当地政府当本地居民缺乏基本生活费用,向政府提出救济时,必须向其提供至少最低水准的基本生活资料,绝对不允许出现让人生活不下去的情况。否则,国家严厉查处医院与罢免政府一把手官员。
九、实施十二年义务教育。免除九年义务教育的书杂费等一切费用。实现九年义务教育基本不必出任何费用。国家每天并给予每位九年义务教育的学生一袋营养奶。大学实现绝对低收入者家庭免费。提供其他低收入者家庭更多助学贷款。进一步提高全民素质。这里不必担心大学生太多,更多的大学生总是好事。尽管大学生就业困难,但是,进一步发展高等教育,提高社会素质一直是国家的战略任务。
十、实现城乡医疗、保险等一体化,实现它们的全国范围内的自由转移,进一步去除城乡差别,保障全国人口的自由流动与定居。特别是方便人民进行医疗报销以及保险赔付。设立国家对于花费巨大的医疗救助,特别是对此需要的年轻人的医疗救助。国家对于中低收入者应该进行医疗、保险等补贴。对于绝对贫困人口应该全部由国家交付医疗、保险费用。
十一、修改刑法,对于涉及人身危害的犯罪,进一步加重处罚。如强奸、致人伤残、贩卖人口列入重罪之中,对于犯罪者进行人身与经济双重严厉处罚。对于涉及人身危害的犯罪不再存在缓刑的判决,都必须立马执行。
十二、官员必须公布财产,而且包括直系亲属的财产等详细信息。特别是全国权力最大的大约1万左右的官员及其亲属。必须严厉执行官员直系亲属不得经商的禁令。具体执行可以先从新上任的或者地方开始着手执行。
十三、立法规定任何企业的任何行动,工人都知情权。企业行动必须汇报给工人。每个企业必须建立工人代表大会。股公司的董事会必须至少有一个工人选举的工人董事,并拥有与其他董事平等的权力。并立法禁止任何企业克扣工人工资的行为。企业可以解聘工人,但是,绝对不能扣工资。企业对不满工人只能以解聘来解决。
十四、剥夺有犯罪记录的人群(18岁以上)对于国家国企利润十年以上分红的权力,对于卖淫、嫖娼等行为人群也予以剥夺十年以上分享国企利润的权力。对于每个人具有两次以上的犯罪以及违反社会治安(18岁以上)等记录可以在社会公开公布其个人信息,严厉震慑这些人的行为。每一种犯罪以及违反社会治安等记录只有以个人更大的社会善举来改善自己的社会形象。
十五、立法规定任何公民看到他人对于其他进行人身、财产进行伤害而不尽力想办法制止,国家限制其公民权并剥夺其对于国企利润十年以上分红的权力,还在社会公开通报批评。这样的目的是为了引导人民打响对于社会犯罪以及不良行为的人民战争,从而更加有力的制约社会犯罪与违反治安等不良行为。因为历史与现实表明,光依靠警察、公安来制约,能力是非常有限的。
十六、国家设立国家伟大公民、国家荣誉公民、国家优秀公民、国家合格公民等荣誉奖励。对于一生没有违法、违纪,且在为社会做出巨大、明显贡献、以及孝敬父母、尊老爱幼等方面特别突出的予以以上荣誉。给予其子女高考加分,在坟墓上刻上特殊荣誉标志的权力。以便弘扬社会正义,引导人民自我修养。
十七,推动县级或者县级以下基层的自治,进一步优先发扬基层民主与自由。推动基层人民的自我集合与集体活动。这样有利于社会基层和谐发展与稳定。
十八、开征遗产税。税率不必太高,与世界的中等水平就可以了。依靠遗产税调节社会分配的财政能力应该迅速执行。
十九、八小时工作制外的任何加班不能以其他时间替代,不能不补偿。必须严格执行双倍乃至更多的加班补偿。不必过多考虑企业的反对,他们要是认为代价大,就应该停止加班行为,至少迫使他们让工人更短时间加班。
二十、企业办公环境必须立法确定标准。对于不符合工人工作环境的企业必须责令在规定时间改善,并对于引发工人疾病的后果承担全部责任。对于任何工人必须有职业病的承担与补偿。
二十一、工人有罢工、示威的权力。不低于企业四分之一的工人赞同,可以举行罢工、示威。这些行为属于合法,企业不得在此期间阻扰工人行为。
二十二、矿产资源领域不再向外资与民企开放。土地属于国家,矿场是全民的财富,绝对不允许民营与外资掠夺国民财富。像石油、煤等资源就好比真金白银,结果都被民营与外资夺取,流入私人口袋。原本属于人民的财富成了私有。因此,不再向民营、外资开放矿产资源领域尤为必要,甚至应该国有化或者集体化现有资源型外企与民企。
我相信,当未来我国这些制度建立以后,讲极大的促进社会和谐,进一步改善社会面貌与人民生活。因此,期待着这些政策、制度、机制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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