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6月29日星期五

[转载]自然资源“王有制”的流毒

梁发芾

《诗经》说,“普天之下,莫非王土”。这首诗是周天子祭祀时的颂,可见,在国王力量还相当衰弱的时候,中国的王权主义和资源“王有主义”思想都已经成型。

以后坐江山的王(为叙述方便,本文中的“王”包括后世的“皇帝”),把“普天之下,莫非王土”变成了实实在在的现实。比如汉朝,刘邦打下江山后,问他老爹,“某业所就,孰与仲多?”把整个国家都当成是他的私产。他所谓产业,包括耕地,森林,草原,湖泊,河海,以及地下的矿产,河中的鱼虾,土地上的动植物等等,这些都是他击败对手,当了皇帝的战利品。

理论上,全国的所有土地都归皇帝,但是皇帝尤其还划出一些地方,作为禁地,这就是除了皇家宫殿外的各地的苑囿。关于苑囿,从今天看到的汉朝人极其铺陈描述其广袤、森严、繁盛的大赋中可见一端。文学大家如司马相如,班固,张衡,扬雄,都写过这样的赋。苑囿中大概有各类珍禽异兽,名贵花果,以及精美的园林建筑,皇帝可以在里面打猎,休闲,玩女人。这些苑囿由官奴隶经营,完全为皇帝个人服务,对于老百姓来说完全是禁地,不能越雷池一步。

皇帝除了霸占一些好地方作为皇家私人苑囿外,全国的所有森林,湖泊,草原,河海以及其中的所有出产也都属于皇帝私家;想象力丰富的话,阳光空气之类生活必需品也会被纳入。历史学家研究认为,汉朝山川、林泽邑居、道路等等资源,占全国土地资源的70%多,还有一些荒地占全国土地资源的22%多。两项加起来,超过90%。这么广大的地盘,皇帝不可能把它完全封闭起来禁止人们进入,皇帝也没有能力亲自去搞生产经营。“王有资源”实现收益权的办法,就是征税。

皇家有条件地允许百姓煮盐打猎捕鱼采集,但一定要给皇家纳税。这些税名目繁多,一物一税,有什么物就有什么税。在汉朝时候,财政分为为国家服务的“供国财政”(用于养兵和养官)和为君主个人和家庭服务的“供君财政”。从江河山川这类资源中抽取的税收,完全属于皇家私有,其收入归“供君财政”,由皇帝的私账房少府专门管理,与大司农管理的供国财政是完全分开的。因为供国财政不足,汉朝的皇帝把一些山川资源的收入,划给供国财政,交给“大司农”。《汉书·食货志下》:“山海天地之藏,宜属少府,陛下弗私,以属大农佐赋。”其实皇帝拿出来的恐怕也仅仅是盐铁两项,其他的并未拿出来。

全国土地的92%归皇帝,其实剩下的8%的土地,是可耕地,也不是完全属于私人。在唐朝两税法以前,长期实行均田制,授田制,限田制等土地制度,将土地授予农民耕种,死后归交还。土地税也一直叫做“租”,显然就是老百姓租种皇帝的土地,给皇帝缴纳的地租。在不再实行均田授田制度,放任民间土地买卖的宋朝以后,表面似乎土地完全私有了,其实皇帝可以任意剥夺农民的土地,赏赐给皇帝喜欢的人,比如藩王,外戚,甚至宦官。农民们缴纳的田赋,本质上仍然是交给皇帝的土地租金。

自然资源,如其名称所说,它们都是自然生成的,在没有人类之前就已经存在。取得自然资源的所有权,一般认为有先占,劳动,交换,继承诸种手段。国王凭什么就认为那些资源是“王有资源”呢?这或许正是吴思所说的中国历史的血酬定律:统治者认为江山既然是他们抛头颅洒热血得来的,那么江山上的自然资源也就是他们流血牺牲的战利品,成为“王有资源”或“王有资产”。

既然人们赖以生存的土地,粮食,鱼盐等等都是“王有”的,老百姓便被认为是寄生在“王有资产”上,被王所养活的,因此,老百姓缴纳租金作为回报,就是天经地义。不仅如此,老百姓还得对资源所有者的“王”,怀有深沉的感恩戴德之心。

在一些西方国家,纳税人认为纳税是公共服务的对价,老百姓如果没有从国王那里得到好处,就拒绝纳税,并且质问国王:凭什么要向我们征税?我纳税你给我什么好处?国王就失去了征税的合法性。但在中国古代,国王或皇帝认为:你吃我的,喝我的,用我的,你还要什么?你知足吧!感恩吧!

所以,几千年来,中国从未有人问过为什么要纳税这样的问题,而几千来年,统治者也从来没有想过,收了税还应该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国王或皇帝他征税,他享用,他养活为他看家护院的兵,养活给他征税跑腿的官,至于公共服务之类,统治者和老百姓都没有想到。

(作者系财税史学者)
原文地址:自然资源“王有制”的流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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