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自东方朔《为什么毛泽东从不用法律手段将政治对手打为罪犯?》
毛泽东与政治对手
如果你认为毛泽东从不用法律手段将政治对手打为罪犯的原因是,毛泽东无法无天,根本没有法治,那么证明你还不懂什么是法律,什么是真正的法治。告诉你,毛泽东不仅懂法,而且还创造了人类历史上最适合弱势群体的最优秀法律体制。而且,这种体制,简洁明快,高效管用。比如:人民调解制度,曾被斯德歌尔摩仲裁院誉为高效、先进的司法决断体制。又比如死刑缓期制度,是毛泽东亲自发明和倡导的再生救人机制,让罪犯从死亡的绝望中萌生希望,彻底悔过做人,比资本主义国家倡导的死刑废除制度,更具感化性。再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是在毛泽东亲自主持下制定的,历时近一年,参阅世界数十部宪法,可谓集世界各国宪法之大成。早在青年时期,19岁的毛泽东写就的《商鞅徙木立信论》,就已将法律的精髓握透。
可以毫不夸张地说:毛泽东的政领方式是人类法治的最高境界,他让人民自觉规范于人类最崇高的道德约束,寓有法于无形的守法中,寓无法于有形的崇高理想道德约束中,这才是人类社会最理想的法治境界。法虽不多,正如美国宪法一样,条文不多,极少变更,但处处管用,人人遵守,如同信条。
从毛泽东走上中共舞台起,党内政治斗争和政治分歧就从未停息过。从博古、王明、张国涛,到高岗、彭德怀、刘少奇、邓小平、林彪、陈伯达、黄永胜、吴法宪、李作鹏、邱会作等等,等等,政治斗争相当尖锐,有的甚至达到你死我活的程度。比如,与张国涛、博古、高岗、林彪、黄永胜、吴法宪、李作鹏、邱会作的斗争。但是,无论斗争多么残酷,毛泽东在胜利之后,都没用法律手段将他们定性为罪犯,将他们打入死牢。
是毛泽东不懂法律、不会用法律手段将他们打为政治罪犯之后再堂而皇之地消灭他们吗?不是,显然不是。大彻大悟且19岁就能写出《商鞅徙木立信论》的毛泽东,完全可以将法律玩弄于股掌。
在毛泽东看来,因为认识上的不同和主客观诸多因素限制,政治对手犯下的错误或称“倒行逆施”,都是党内政治派系斗争和政治主张分裂的结果,那与犯罪不能对号入座。否则,就会“欲加之罪,何患无词”?只要政治对手没有像刘青山、张子善那样对人民犯下贪污罪行,毛泽东就决不会将政治对手打为罪犯。在政治漩涡中,只有政治失败者,而没有政治罪犯。否则,政治斗争的双方就彻底脱离了政治游戏规则,变成了不是胜利者,就是罪犯的屠夫。
毛泽东的伟大、英明和阳光之处,还在于他从不用最虚伪的法律手段将他的政治对手(或者说是人民的对立面)打为罪犯,以置其于死地,并永世不得翻身。因为罪犯与阶级敌人无异。一个政治对手一旦被打为罪犯,那么,是很难用平反昭雪的程序恢复其名誉的。毛泽东是阳光之仙,法律是虚伪的统治工具。毛泽东不可能用虚伪的法律工具去对付他的政治对手。如若是这样,高岗、彭德怀、刘少奇、邓小平、林彪、陈伯达、黄永胜、吴法宪、李作鹏、邱会作等等,等等,都将会在文化大革命中被定为罪犯,那将是对彭德怀、刘少奇、邓小平的极大不公(请记住,林彪、陈伯达、黄永胜、吴法宪、李作鹏、邱会作是在毛泽东仙逝之后,被定为罪犯的)。但事实是,在文化大革命中,毛泽东没有把他们一人定为罪犯。是大慈大悲?亦或是改造心灵?
总之,毛泽东从来没有想到用包括法律手段在内的任何手段去剥夺政治对手的肉体。要不,毛泽东怎么会写道:“杀人不能太多,太多则丧失社会同情,也损失劳动力……凡无血债或其他引起民愤的重大罪行,但有应杀之罪者……可判死刑,但缓期一年或二年执行,强迫他们劳动,以观后效,如他们在劳动中能改造,则第二步可改判无期徒刑,第三步可改判有期徒刑”。
毛泽东,你创造了人类历史上最先进的刑罚制度,能不服你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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