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5月2日星期三

【另一面】社会抚养费:有钱谋其财,没钱害其命

【另一面】社会抚养费:有钱谋其财,没钱害其命
媒体近日调查发现,中国每年超生罚款超200亿元地方分配混乱,罚款去向成谜出现了“穷人怕罚款生不起,富人想方设法生”的怪状,社会抚养费从征收、制定到实施和效果,每个环节都是问题重重,早就应该被取缔。

1、收费依据不成立,多生不是社会负担
不是人均自然资源占有不够,关键是公共资源投入严重不足
收取社会抚养费的依据是,多生的孩子对社会资源的过度占用,会影响到别人对社会资源的享用,因此需要收费来补偿国家和社会多投入的公共资源,但这假定的一个前提是,公共资源短缺。但其实世界自然资源分布很不均匀,除了极少数人口稀少、自然资源丰富的国家地区外,中国自然资源并不处于劣势,日本、韩国、中国台湾人口压力更大资源更加短缺。现在面临的困境并非自然资源人均占有量少,而是教育、医疗、社保等公共资源的短缺,这主要是是因为投入不足,如果中国的投入达到正常国家水平,公共资源就不会像目前这样短缺。
培养孩子的成本家庭占90%以上,是父母买单,不是免费占用
中国的公共资源并没有为全体社会成员平等共享:发达国家工资总额占GDP 的比重(分配率)普遍都在54%65%之间2005年中国工资总额只占GDP10.91%,加上农民收入不到GDP10%,工资总额不到GDP22%。换句话说,中国培养孩子的成本家庭占90%以上。而且即使在社会福利高度发达的西方发达国家(真正免费到高中的义务教育,高校学生家庭所分摊的高校教育成本比例通常在13%―15%),家庭的投入也是主要的,国家也是赚多孩子家庭的便宜,很多家庭因此不愿意生孩子。
养猫养狗也占公共资源,多占资源就收费的逻辑不成立
如果说多出生人口侵占了较多的社会公共资源,那么按照这种思维逻辑,寿命比较长的人,也是侵占了较多的社会公共资源”,现在中国的人均寿命是73岁,那么要不要向超过73岁的老人征收社会抚养费?如果一定要说超生婴儿侵占了较多的社会公共资源,那么外国旅游者及其他外国在华人员也侵占了较多的社会公共资源,要不要对外国在华人员征收社会抚养费?同样在小区养一只猫养一条狗也要占用社会公共资源,那么是不是也应该为养猫养狗支付一笔社会抚养费呢?逻辑显然荒谬。
2、 制定过程违规,不符宪法要求
作为行政征收没有补偿被征收者,违反宪法规定的对公民私有财产权保护
20043月第四次修改宪法,突出了宪法对公民私有财产权的保护力度,明确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倾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据此可看出行政征收并不是无偿的,宪法明确规定征收或者征用要给予补偿。而社会抚养费的使用却并不是为了补偿被征用人,如《湖南省实施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社会抚养费以县(市、区)为单位统筹调剂使用,专项用于对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和社会保障,但规定并没有涉及补偿征收对象。
没全国人大及其常委授权,而是法条授权,违反《立法法》规定
《立法法》规定,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必须是制定法律,尚未制定法律的,要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可国务院制定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依据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授权。
有人会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该法的授权代表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意志,授权是正当的有效的,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还是与《立法法》第八条和第九条规定不符,该规定强调的是从保护私人财产权出发,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要有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的授权决定,而不是法条授权。
3、执行过程异化,只收钱不补偿
没有对社会进行补偿,多数落入了部门腰包,成为寻租重要载体
按照社会抚养费的本意,征收的费用应该投入公共资源建设和其他家庭的补偿,以弥补超生侵占资源的危害,但在实际运作中,征收的社会抚养费除了上缴一小部分,其他都由部门自主花费了。在内地省份,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工作都委托给了乡镇、街道,虽然是收支两条线,但30%到40%返给了乡镇,然后一部分补充县计生委的工作经费,只是到财政局转一道手而已。 
《山东省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就明确规定,社会抚养费应当全部用于计划生育事业。省、市地、县(市、区)三级计划生育部门按5:10:85的比例分配使用。也就是说社会抚养费85%的使用权归县级计生委,只要求用于计划生育事业,具体怎么花谁也不清楚。社会抚养费不仅成为取消农业税后基层政府弥补财政不足的主要途径,“寻租”的重要载体,而且也成为基层政府行政权力重新向乡村社会延伸,以达到控制社会的重要渠道。
名为行政征收,实则是行政处罚,只为延长失效多收钱
从“超生罚款”到“计划外生育费”再到“社会抚养费”,虽然收费名目几经变更,对于超生夫妇来说,“社会抚养费”与“超生罚款”是没有本质区别的。至于是属于行政收费,还是属于行政处罚,对普通人就也没任何意义,但这却方便了收费的计生部门运作:行政处罚案件的追究时效是两年,但作为行政收费却可上溯时间就更远,而且,行政处罚针对的是违法行为,而行政征收却是出于国家与社会公共利益需要,一些地方认识到计划生育是倡导性义务,对超生者不宜进行行政处罚,暗含着生育在中国是自由的,也因此巧妙地避开了敏感的人权问题。
4、实际不能遏制多生,富人可想方设法生
征收标准多、裁量空间大、超生者沦为“砧板上的肉”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第七条规定:......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缴纳方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以新近的田亮超生为例,如果按照《陕西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假如认定超生,依田亮夫妇现在的年收入估计,这个罚款很有可能达到几百万元。
由于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多重、自由裁量空间巨大,极易滋生腐败,加剧干群关系对立。据报道20104月,温州市的计生官员在对超生者征收抚养费时曾放言:生育二胎者是砧板上的肉,任由其想怎么剁就怎么剁”,这就是基层计生干部真实典型的心态写照。
造成的实际后果是,穷人怕罚款生不起,富人想方设法生
由于违法生育不是犯罪行为,只要违法生育当事人有足够的钱缴纳社会抚养费,那么国家就没有充分的理由再阻拦违法生育行为的发生。这也就必然导致议价孩有钱就能生现象的发生,也就是违法生育当事人主要关心的是花多少钱才能再生育一个孩子的问题;一些落后地区和受利益驱动的部门,还以此作为增加财政收入的来源。
社会抚养费的巨大的征罚力度和强制执行,导致一部分超生的弱势家庭陷于赤贫,因交不起社会抚养费而成为黑户的儿童增加,因缴纳巨额社会抚养费但并未得到相应公共服务及社会抚养而积压的不满增大;超生儿童自幼面对的心灵创伤和不平等待遇等,都成为加剧社会不公的重要因素。而富人家庭和社会精英则为多生孩子移居海外或想方设法到香港等地生育,导致精英和财富的外流。
结语:社会抚养费给人最直接的观感是:富人超生,要创造条件让她生下来,这样可罚款可创收;穷人超生,要不择手段把她打下来,这样可抵指标可充政绩。实际上等于就是,有钱的谋其财,没钱的害其命。(出品:网易新闻另一面,编辑:詹万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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