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 2012年4月28日公布了《关于进一步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并于公布之日起施行。说是在广泛征求意见时共收到正式反馈意见1650件,但与证监会公布的征求原稿比较,实际性的改动不大。如果说是真的吸收了1650件反馈的意见?意见都是赞同证监会原稿?这明显是在强奸民意。而证监会的改革原稿,以及现在的定稿,从发行制度所体现出来的对基本制度改革精神,不仅没有任何的进步,而且更利于、更方便我国所特有的权贵资本的通过证券市场掠夺股民的实质。
为什么这么说?
我国证券市场与西方国家证券市场在环境上有两大不同:
1、公募基金制度不同。公募基金经理收入来自基金规模提成收入,不负盈亏,因此才有中国所特有的“人情报价”这样的通过高报价、与上市公司合谋通过超募来获取发行审批链上的特殊权力人利益的行为发生。这本来是一种制度所造成的利益后门腐败(见蔡定创《“利益后门”正在腐蚀中国经济发展》http://blog.sina.com.cn/s/blog_56470e790102dqxh.html),解决此问题的方法其实很简单,有两种办法可解决问题:一是公募基金退出报价与网下配售,由阳光私募基金来做。很简单地就解决这方面的利益输送问题,根本用不着像现在这样的一大堆眼花瞭乱的表面制度设置。但考虑到公募基金与证券公司一起,都是证监会的子孙,有利益关系证监会不可能割舍,所以本人所提的这方面的改革方案是,采用发行价,发行市盈率与上市公司原始股锁定期挂勾的相互制约性的制度安排,用不着那么复杂的报价,将坐收提成利益而从根本上极大损害股民利益的证券公司经理、基金公司经理排除在报价范围之外。
但实际的改革方案大家都看到了,我们上述的从根本制度上解决问题的方案都没有被采用,而采用的是改革的原方案,一个更有利于证券公司、公募基金公司的打新炒新利益实现的原方案,这个方案自公布讨论开始,在网上就遭受着几乎所的有网民反对的方案。
请看定稿的《新股发行体制改革》中这一条的内容:
“(一)取消现行网下配售股份3个月的锁定期,提高新上市公司股票的流通性。”
虽然曾是遭受到网民们普遍反对的一条方案,此一条与原来的征求意见稿完全相同,没有任何的改动。
本人就在参与的修改意见稿中坚决反对取消锁定期,提出不仅不能取消,而且要提高到六个月。原因就是,能参与报价与网下配售者都是证券公司、公募基金公司,所谓另找几个个人投资者也完全可能异化为利益相关人。没有锁定期,网下配售投机的风险降低,更增加网下配售的打新获利投资动机。原来锁定三个月,对网下打新的机构而言,在创业板高发行带动股市快速下跌的后期,网下配售的高发行价打新就变成了跌破发行价的高风险,对机构高报价发行价还有所抑制。现在取消锁定期,上市即可抛,机构网下配售打新者完全可利用对上市日开盘的定价能力抛出,任何报价、包括高报价所配售来的股票。所以说,这种所谓的改革,又是一种更有利于证券公司、公募基金公司的打新炒新利益的变戏法。改革仍回到上一次开放市场报价的那种为发行利益链条设置专门的利益后门的那种旧路。
与原来的区别在于,原来是基金经理靠高报价提成、上市公司超募返利、用公募基金接盘损公利私式的获利,改为更有利于证券公司、公募基金的更积极的打新炒新投机获利。并没有真正的保护二级市场投资者的制度被改革出来。
2、我国权力与资本结盟紧密。大权力者不再是通过贪污式的腐败获利,而主要是通过制定有利于自身权力的制度获利。此在我的《“利益后门”正在腐蚀中国经济发展》(http://blog.sina.com.cn/s/blog_56470e790102dqxh.html)一文中都有详细描述。我国的行政领导可以“特批”、指定公司上市,上市公司上市门槛低(包括没有事后的惩罚制度),主要通过行政审批控制。因此权力行使的空间很大。那么新世纪以来,权力获利的方式并不再是通过内幕交易,二级市场上炒股,而主要的是通过对将要上市的公司的参股,突出入股(倒签突出入股的时间)。这种方式在这几年创业板中表现特别严重。对股市的这种腐败的解决方法,只有从均衡的制度设置上来解决。我在对证监会的(《关于新股发行制度改革的几条修改意见》http://blog.sina.com.cn/s/blog_56470e790102du8f.html)中就是基于这种考虑而提出了:引入境外“存量发行、募集归公”的制度、增加原始股的禁售期的制度、加强对业绩(包括对公司前景有意误导性)造假的严惩的制度,这三条制度不仅能解决当前证券市场上的各种造假问题,基本上也能解决专门为谋取股市发行价值的权力入股掠夺股民的问题。因为权力资本除非是真正的入股,为上市公司创造业绩而入股,否则,为套取发行利益而入股,他必然是短期的行为,几年内快速入股,上市后尽快地抛出,必然会引起上市公司的业绩下降全体股民的总体利益受损。由此,只有设置上市后的制约制度才能对这种现象有些抑制作用。
因此,己有不少参与修改意见者提出向证监会提出:引入存量发行并非不好,而是要实行“存量发行,募金归公”。“按10%至20%比例将存量股票向网下投资者转让,所募集资金归上市公司所有。但此笔资金是一笔保证金。该资金用途一是作为上市公司违规处罚的罚金;二是当五年内公司股票价格低于发行价时用于回购股票。当五年内这笔资金提前用完时,应再从原始股东中划出10%至20%在市场出售,资金继续归公作为保证金,只有在五年解禁后此资金才划归上市公司所有。”
“增加原始股的禁售期至五年以上。中国总的社会诚信度差,这是国情,应根据这一国情,增加上市公司原始股东的禁售期,此有利于增加上市发行者的责任,防止为贪婪股市发行价值而上市的短期的不良行为的发生。…….另外,设置上市业绩实现与股市发行前的承诺诚信相联系的机制。上市后的前三年,如果存在发行上市后每年实际业绩低于发行前路演时承诺或预期业绩的25%,或上市公司不能按承诺分红,低于承诺25%的,还应增加原始股东的禁售期3年。如果低于发行时前业绩预期或分红承诺50%的,应增加原始股东的禁售期5年。如果低于发行时前业绩预期或分红承诺80%的,应增加原始股东的禁售期10年。”
增加禁售期,就是增加发行人上市后的的市场责任,让原始股东更多的不是主要考虑如何获取上市发行价值、发行利益,而是考慮如何来搞好上市公司业绩。这才是有利于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适合中国国情的根本性制度安排。
不是说网民的修改意见就一字不拉的被采纳,但最少应将此相互制约性的制度安排作为一种改革的方向。但是,新发行制度改革不仅不是从所宣示的改革宗旨方面考虑,所出的制度也不仅仅是倒退,而且简直就是为权力资本谋取上市发行利益量身定体地再开更为方便之门。
我们来看证监会公布的新制度:
“ (二)在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推动部分老股向网下投资者转让,增加新上市公司可流通股数量。持股期满3年的股东可将部分老股向网下投资者转让。老股转让后,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不得发生变更。老股东选择转让老股的,应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老股东名称及转让股份数量。”
“非控股股东和非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转让所持老股的,新股上市满1年后可将资金转出。”
此一条改革的实质是什么?就是当权力资本突出入股后,原来上市后还要花费三年才能解禁,上市前既使是突击入股,真正到上市也要二三年以上,加起来五六年以上。也是就是说,一个权力资本入股为谋取上市发行价值,最少也要花费五、六年的时间,现在改革,上市时既可抛出,并锁定在发行价上抛出,只有最多三年时间(如果是倒签入股时间就还不用三年)。
这是什么改革?这又是一条为权力资本方便套取上市发行价值的利益后门特设改革。不过,与原来的改革借口一样的美丽,就是借口“降低上市发行价”,“增加新上市公司可流通股数量”。
“降低上市发行价”,“增加新上市公司可流通股数量”真的有那么难吗?前面说了,只要一条让阳光私募参与报价配售,不让拿基民利益送礼而受贿的公募基金参与报价就可解决。这下好了,为治手指伤,股民反被斩去一条大腿。
证监会竟然无视创业板己经发生的大量的非控股股东为套现而辞职“跑路”的现实,将为权力资本谋取证券市场发行利益的这种中国股市特有腐败,反而通过改革来更方便化、合法化、制度化。为他们量身定体地设置了提前退出来的机制。
由于资本运行的环境背景不同,同样的制度设置,所产生的机制作用完全不同,这是常识。在中国股市的整个制度设置与每一次的改革中,改革者总是打着要参照西方成熟市场的口号,其实,利益集团照抄的总是对自已有利的制度,而回避对自己不利的制度设置,这就是为何中国股市越改越差的原因。有决策权力者总是按照自己的利益需要来设计改革,总是有几个美丽幌子而实际上达到售奸的目的。上一轮的发行市场化改革,历史己证明是一种利益集团的个人利益最大化的伪市场化的改革,事前也假惺惺地征求过网民们的意见(征求意见是立法法的要求),本次又在重复着同样的老路。改革不求治伤而给证券发行链上的利益者开更大的后门,如此改革何为?
不能再无视民众的呼声再循环走证券市场越改越不好的老路,不要将征求社会的意见作为装点门面,愚弄广大股民的手段。广大股民多数人己经将这其中的猫腻看得一清二楚了,因此,我相信这一定不是作为改革发起者郭主席的初衷,但应想到改革文件的起草者、意见的收集与取舍者都是利益中人。应采取真正的社会立法而不是证监会利益立法才能产生真正的好的证券法规。希望郭主席能力挽狂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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