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8月17日星期五

【另一面】中国古代政府如何取财于民

【另一面】中国古代政府如何取财于民
随着伦敦奥运会临近尾声,英国官方公布了奥运最终花费84亿英镑,但如果包括公共配套设施在内,总体开销很可能高达240亿英镑,而其中至少70%的费用都不得不由未来几代纳税人承担。政府取财于民本是天经地义,然而在古代中国皇权社会的赋税制度下,各级官员的陋规,则令百姓无力承担。
一、原有的税种要加多名目
“凡百姓上仓交粮,正粮之外,有加耗、有茶果、有仓书、斗级纸张、量斛、看仓诸费及起运水次,又派有水脚、垫舱、神福等费……亦常情所不能免也。”
【清】黄六鸿《福惠全书·钱穀·漕项》
清朝每年要求各地运送漕粮400石,各级官员借口米色、脚踢度量,多收粮食近一倍
中国自古便有从内陆河流和海路运送粮到朝廷,以及运送军粮到军区的系统,称为漕运。隋炀帝动员大量人力开凿通济渠,联结黄河、淮河、长江三大水系之后,后世均十分重视漕运。尽管漕运保证了京师和北方军民所需粮食,但由于漕运的费用巨大,各级官府贪污聚敛,加耗杂派层出不穷,农民的负担极重。
以清朝为例,清初所定漕粮为400万石,但数百万石漕粮还要长途转输京师,于是,向粮户征收包括运费在内的办漕经费的漕项(即引文中提到的收费项目)。除此之外,更有“加米色钱”——借口米色不合格再加收钱,“踢斜淋尖”——旧时粮胥税吏用大斛装粮,堆成尖状,然后用脚踢,溢出来的粮米全归粮胥所有等等。这样粮户叫来的一石米,量出来往往只有六斗多(按旧时计量,一石等于十斗)。仅此一项,粮户即损失近一倍。
货币兑换由地方官员说了算,每到收税时,银价折成百姓流通的钱甚至多收十倍
除了众多名目以外,地方官员征收税赋时,也会在银和钱的价格兑换上做手脚。清朝道光年间,一两银子大约可兑换2000文钱,但漕粮中所额外加收的“水脚钱”“车脚钱”“口食钱”(以补贴搬运工人工资、饮食等名义征收的附加税)却按每两征钱4600文的标准折算,在实际征收中,粮胥还要自行加码,每两银收至7000文左右,粮户纳完粮,还要花200文钱向粮胥领取完税凭证。
浙江、安徽、湖南、江西、河南、山东等各省漕折后,至少比原本应缴纳的漕额多二至三倍。至于地方政府的征收则更是随心所欲:山西征银一两“必完至四五两”,江苏更是高达四至五倍,贵州“甚至正银1两收至10两以外”。最终至道光二十年,江苏丹阳县乡民因“完粮折价”过重,聚众破坏官署,拒交钱粮。次年的江西新余县,二十二年的山东潍县,都相继出现“哄堂塞署,挟制减粮”的“闹漕”事件。这便是清人常有云,每到收漕时,“州县如饿虎出林,绅衿如毒蛇发动,差役如恶犬吠村。”
二、临时征收的税种也要转正
"以蒋益澧率永州军援广西,以王珍军增援江西,以兆琛等军援贵州,需饷益钜。湖南自军兴停漕运,米贱,而征折犹沿旧价,民困赋绌。秉章减浮折,覈中饱,民减纳而赋增。仿扬州例,抽收盐货厘金,岁入百数十万,给军无缺。"
《四库全书》清史部-卷二十四-本纪二十四
为打击太平天国发明的厘金(商品税)给晚清政府征得重金,被各地滥用并不断加增税率,随后便成为国家正税
与当下中国纳税人熟悉的商品税相似,“厘金”产生于100多年前的太平天国时期。为了镇压叛乱,1853年雷以诫在江苏创行厘金后在全国各地仿行。所谓“捐厘助饷,每米一石,捐钱五十文”,厘金的出现原本只是向商民征收一定额度的钱物补贴军用,为自愿捐助,并非国家正税。但随后,征厘之法被各地滥用,不仅无物不捐,且捐上加捐,课征税率不断提高。同治三年(1864年)前后,全国各地厘金收入年平均约达银1000万两,到宣统末年(1912年前后),达到4318万余两。
厘金收入的增加无疑是以对人民的搜刮为代价的。《中国厘金史》作者罗玉东先生曾指出,厘金苛细繁琐,见货即征,不问巨细,一切贫富人民由出生到死亡之日常生活用品无一不在被课之列,而且“征课重复,于货物为原料时已征之,为制成品时复征之,人市销售时又征之。”直到今天,对于“自贫民至富豪,其平日所着衣物,不问其为自制或购自他人,在其穿着上身之前,皆已纳厘若干次了”这样的收税方式,我们都并不陌生。
三、以“捐钱”为名的摊派
“名曰劝捐,按其实则为勒捐也。”
“每开一例,即遍传殷实之户及家仅小康者派定捐数。”
【清】孙翼谋《请除近日流弊疏》《皇朝经世文续编》
发动民众在财政困难时期向国家捐款是历代传统,名为自愿实则摊派,最终演变为搜刮
政府为解决财政困难发动民众“缴纳”一定数额的银粮钱物,可谓是一项“传统”了。国家在军务、河防或赈灾等特定历史时期,发动绅商士民“报效”国家,并给予个人封官赏爵等奖励作为回报,自汉代以来就是朝廷应付财政危机的一种常用手段,史称“捐输”“劝捐”。晚清时期,捐输更为频繁,在“借资民力”的旗号下将财政搜刮之手伸向了大小官员和豪绅富户。
据《大清文宗显皇帝(咸丰朝)实录》记载,咸丰四年上谕称:“与其捐自中人之家,集腋无多,不如捐自素封之户,指困较易。等体察情形,各于素称饶裕之家切实劝导,如能自一万捐至数万、十数万者,著随时按照银数立即奏请奖励”。但在实际推行过程中,却出现如引文中提到的“派定捐数”的行为,最终导致无力“报捐”者为了免捐、有力“报捐”者为了不多捐钱,都要贿赂劝捐人员,如此一来,名为自愿的捐输在此种政策导向之下必然是充满了勒派等弊端,成为赤裸裸的搜刮。
地方财政缺钱,官员亲自去商户家“商量”,美其名曰“帮贴”,无人不愿意
自古有云:“灭门的知县,破家的县令”,一方水土养育一方百姓,一方百姓则要养一方县令。据《镜湖自撰年谱》记载,道光二十八年(1848年),段光清在浙江省宁波府慈溪县当知县,遇到三件要花钱的事情:一是宁波新知府上任,二是浙江巡抚到宁波阅兵路过慈溪,三是浙江学政(主管教育的副省长)到宁波监考途径慈溪县境。遵照规定,县里照例要掏钱意思意思。县财政向段光清表示,慈溪有一惯例,城乡各个当铺此时都要帮贴费用,是否发文催促?段光清想此等陋规怎能发文?去好好商量一下吧,让个当铺自愿帮贴。当然,商量后的结果自然是:各当铺果然“自愿”掏钱。
四、花重金交“保护费”
“额岳斋司农云:旧闻严嵩当国时,凡质库能得严府持一帖往候者,则献程仪三千两。盖得此一帖即可免外侮之患。金陵三山街松茂典犹藏此帖,以为古玩。帖写“嵩拜”二字,字体学鲁公,大可五寸,纸四边不留余地。乾隆四十五年曾亲见之。”
【清】姚元之 《竹叶亭杂记》卷七
为求得当朝内阁首辅一纸名帖,当铺不惜花费 3000两银子用于贿赂,相当于人民币100万
严嵩是明朝重要权臣,擅专国政达20年之久,早年深得明世宗朱厚璁重用。这位文学成就极高,却在《明史》中位列“奸臣传”的内阁首辅至今仍以“废弛边防,招权纳贿,肆行贪污”留名。依照引文记载,民间传闻如果能让严府的人持严嵩的名片来拜访一次,当铺愿意线上3000两银子作为路费。引文中所谓的“程仪”,则是清明流行的礼节或陋规的一种,即以路费的名义送上的礼物或贿赂。1550年前后一两银子能买两石大米,按此折算,相当于今天的100余万人民币。时年江苏某县的普通家庭商户的全部家产也不过二百两银子——16至17万人民币而已,如此昂贵的“保护费”足见其价值。
五、养活寄生在大规模建设中的官员们
“查定章,无论何项股本,一律给息,路成后复与分红……似此名实乖违,弊端百出,若不从严整顿,无以昭大信而释众疑。”——四川总督赵尔丰。
摘自《1911的民生与民声》
没有股东之力的平民百姓被迫成为股东,川汉铁路修建初期3000万银元全部由百姓承担
在从晚清到建国前,川汉铁路曾花费了巨资,但由于政治腐败,从1903年至1926年各工段撤销,历时24年用款三千余万银元,却只修了两段共300公里的路基,最终一事无成。而这笔巨款的俩远则主要是用行政力量强行摊派,而后通过“认股”、“抽租”等方式集资,即,由政府强行摊派到农户头上,随粮征收。而四川数几千万人,大多数被迫成了铁路股东。
甲午战争和庚子事变两项赔款,四川就分摊到每年200多万两,位居全国第二。此次,为了建设铁路,租股的负担又是每年200万两,这些“额外”费用全部由千万百姓承担。曾有四川留日学生在《川汉铁路改进会报告》中所说:“租股之害,莫大于扰民;租股之弊,莫甚于中饱。”按规定,如果农民收入不足,只能纳粮而无力购股,则不可强行征收租股。但州县干部在征粮时,往往将租股以“铁路捐”名义先行收缴,然后才征缴原本应缴的农业税,贫困的农民因此总被安上抗粮的罪名,“鞭笞棰楚,监禁锁押”。而“后路未修,前路已坏,永成无期”的川汉铁路,已形成一个巨大的利益集团,这样他们就可以守着租股,永成无期地寄生下去。
结语:除了旧税的“浮收”,银钱兑换的“勒折”,漕运时期的“陋规”,以及各色“保护费”“捐输”和“帮贴”,各地官家往来、红白喜事、富户节礼,皆是古代中国老百姓“纳粮当差”的“本分”。(出品:网易新闻另一面,编辑:沈燕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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