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0月15日星期一

20世纪美国反托拉斯垄断的第一枪



西奥多·罗斯福(Theodore Roosevelt,Jr. 1858~1919) 这位曾带兵打仗的牛仔,在当了总统后,挑起了一场又一场的反垄断战争。

在“私有产权神圣”观念深入人心的美国,对财富和利润的追求成了推动产业发展的动力,但这种放任自流的资本主义也带来了不少副作用。托拉斯正是其中之一,这种垄断形式疯狂地掠夺着财富,让许多小企业沦为了金融寡头的牺牲品。
托拉斯(Trust)直译为“商业信托”,是指在一个行业(商品领域)中,通过生产企业间的收购、合并以及托管等等形式,由一家公司兼并、包容、控股大量同行业企业来达到企业一体化目的的垄断形式。通过这种形式,托拉斯企业可以对该行业市场实现垄断,并且通过制定企业内部统一价格等等手段来使企业在市场中居于主导地位,实现利润的最大化。
为了有效遏制住托拉斯猖狂的势头,联邦政府也是卯足了劲,终于在北方证券公司诉美国(Northern Securities Co. v.United States)一案中打击了大头们垄断的气焰,客观上保护了市场的公平竞争。

美国最初的《反托拉斯法》针对的是铁路垄断。在19世纪后期,美国铁路发展迅速,自然也形成了垄断。铁路巨头们联合在一起制定运输价格,他们一方面给大客户回扣,以保证稳定的收入来源,一方面提高小客户的运费,来弥补回扣带来的损失。这自然引起了小商户的不满,特别是本身就弱小的农民们,高昂的运输费用让他们很难承受。在民众的压力下,政府开始取证调查铁路部门定价的猫腻,但由于当时法律禁止政府干预市场经济活动,议员们只得通过国会立法才能打开反垄断的大门。
在这个背景下,《谢尔曼反托拉斯法》(the Sherman Anti-Trust Act of 1890)出炉了,根据宪法授予国会的管制州际商务的权力,该法规定任何限制州际商务和对外贸易的垄断和阴谋垄断的商业契约、行为和联盟都是违法的。它也宣示了美国的一个基本国策:维持公平的市场竞争。
法律是有了,但执行就是另一回事了。尤其悲剧的是1895年的美国诉奈特公司案(United States v. E. C. Knight),最高法院判决认为:控制了全国95%白糖生产的糖业托拉斯的合并是在宾西法尼亚州进行的,没有直接涉及州际商务,从而不属于联邦政府管辖范围。这一判决沉重打击了《谢尔曼反托拉斯法》,也让小企业主们心寒不已。在这种情况下,群众们需要一个吹响反托拉斯号角的人,是的,他便是新任总统西奥多·罗斯福(Theodore Roosevelt),这位写过书打过仗做过基层干部的年轻总统是一个重视公众利益,热衷于改革的家伙。他十分痛恨市场上的垄断行为,于是把矛头指向了铁路巨头,这也正是这回案子的主角:北方证券公司。
“我们正面临着财产对人类福利的新看法。有人错误地认为,一切人权同利润相比都是次要的。现在,这样的人必须给那些维护人类福利的人民让步了。每个人拥有的财产都要服从社会的整体权利,按公共福利的要求来规定使用到什么程度。” ——西奥多·罗斯福
北方证券公司(the Northern Securities Company)是摩根牵头把当时的两大铁路大王希尔(James.J.Hill)和哈里曼(E.H.Harriman)控制的铁路整合起来成立的超级托拉斯。它使得摩根,洛克菲勒,希尔和哈里曼这些巨头们共同掌握了美国西北部的所有铁路,从而也给他们带来了巨大的利益。这下,罗斯福总统看不下去了,如果放任这样的行为,整个美国的铁路都可能被少数人控制,这显然违背了公平竞争原则。于是他决心对铁路垄断宣战。1902年,司法部长诺克斯(Philander Knox)宣布北方证券公司违反了《谢尔曼反托拉斯法》,决定对其进行调查与控告,拉开了大战的序幕。在明尼苏达州的地方法院和为了审理垄断案专门设立的三法官地区法院中双方达成了一比一平,最终还是要靠最高法院来决出胜负。
此时,罗斯福在全国各地奔走演讲,揭露非法垄断带来的危害,试图让民众意识到自身利益与垄断利益的水火不相容。
“我们划定反对行为不端的界限,但并不反对财富……我相信那些阻止和损害竞争的垄断和不仁不义的歧视……以及托拉斯机构中有害于州际商务的其它弊端,都能够通过国会调节商业的权力加以制止……各级法院……四分之一世纪以来充当了反动势力的代理人,它们作出许多互相矛盾的、但总的来说是与人民利益相敌对的判决,从而把国家和各州都弄得几乎软弱无力,不能对付那些大企业组合。” ——西奥多·罗斯福
1903年,最高法院中控辩双方的激烈争论纠结于两点:

一,北方证券公司是否限制或密谋(Conspiracy)限制州际商务或者竞争;

二,权力庞大的垄断是否摧毁了其他人的权利。
北方证券公司一方强调的是个人产权的神圣性,公司有合法执照,法人权利与自然人相同,因此可以自由处置财产。它所做的一切不过是行使宪法赋予的合法权利,而不是限制州际商务和竞争。从这个角度,它质疑了反托拉斯法的合宪性。

诺克斯则强调北方证券公司的行为是破坏竞争的,是利用财富为所欲为。
最终最高法院给出的结果是5比4,政府一方险胜。
针对反托拉斯法损害契约自由的论调,曾在奈特案中投出唯一反对票的哈伦大法官(Marshall Harlan,1877-1911年任职)指出契约自由不代表一个公司或一群人可以蔑视国家意愿,个人争取和保有财产的一般性自然权利必须受到法律的管制。他最后宣布:新泽西州给予北方证券营业特许的作法妨碍了联邦国会行使其管制州际商务的宪法权力,因此无效,北方证券公司必须解散。
“宪法对契约自由的保证,并不禁止国会为那些从事州际贸易和国际贸易的公司制订自由竞争的规则。……国会有权通过反托拉斯法。” ——哈伦大法官
反方代表霍姆斯(Oliver Wendell Holmes,1902-1932年任职)也表达了他的异议,他认为,保护竞争可以成为一种希望和诉求,但不能成为一项法律,《谢尔曼反托拉斯法》以保护竞争为理由禁止专断在他看来逻辑上站不住脚。霍姆斯本人也相信资本主义必然会发展到一个以组合和集中为主导的规模经济阶段,《反托拉斯法》根本上就是阻挡历史发展的。

无论世人如何争论,案件总算尘埃落定,也给日后的美国带来了巨大的影响。联邦政府从此获得了监管大公司的权力,开始和商业大佬们进行长久的抗衡,老罗斯福也利用这一武器继续对各种垄断宣战。后来美孚石油公司的肢解,AT&T的拆分,乃至微软差点被拆分,都始于这次意义重大的判决。它传达着美国宪政观念中对一家独大的天然警惕。既然政府权力过大会导致腐败,那么工商界的权力过大同样也会导致经济上的腐败。在这里,权力之间的抗衡再一次显现出功效,政府与公司成了角力的两方。最终结果还是值得称道的,政府限制垄断,不仅维护了自由竞争的市场秩序,同时也为美国层出不穷的创新创造了一个相当不错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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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幾個月開始,兲朝在瘋狂放貸不利的情況下,又忌憚地方債務的“堰塞湖”,於是全朝各地突然湧現出N多投資理財的“信託”項目~

問題是信託了的地方財政基建項目就有保證了么?!連這個廟堂發行的紅票子都在風雨飄搖了,信託又如何呢?!

還是要相信謝國忠本次的烏鴉嘴:冬天來了要留現鈔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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